本報訊 記者景慎好報道 《山西省經濟林發展條例》日前審議通過,將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。
《條例》從管理機制、發展措施、職責分工、政策、經費、人才保證等方面,對經濟林發展進行了細化和規定。
按照《條例》規定,山西省政府應將25度以上坡耕地依法調整為退耕還林地,可將其作為經濟林發展用地。各級政府應當對未充分利用耕地進行種植結構調整,適度發展經濟林。政府可采取購買服務的方式,支持有資質的扶貧造林專業合作社參與經濟林發展。鼓勵企業、合作社牽頭建設經濟林基地,推行“企業+合作社+基地+農戶”的經濟林發展模式,鼓勵實行“專業技術服務隊+合作社+農戶”的經濟林管理模式,實現經濟林專業化、標準化管理,專業技術服務隊可開展有償技術服務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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