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》對木材盜伐的法律責任進行了詳細的規定:
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,以立木材積計算不足0.5m3或者幼樹不足20株的,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10倍的樹木,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,并處盜伐林木價值3倍至5倍的罰款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,
以立木材積計算0.5m3以上或者幼樹20株以上的,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10倍的樹木,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,并處盜伐林木價值5倍至10倍的罰款;
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,以立木材積計算不足2m3或者幼樹不50足株的,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濫伐株數5倍的樹木,并處濫伐林木價值2倍至3倍的罰款,
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,以立木材積計算2m3以上或者幼樹50株以上的,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濫伐株數5倍的樹木,并處濫伐林木價值3倍至5倍的罰款.違反本條例規定;
未經批準,擅自在林區經營含加工木材的,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沒收非法經營的木材和違法所得,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下的罰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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